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之興起,創新事業之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,公司法須持續不斷地調整及修正,以求與時俱進。本次修法旨在延續打造友善經商環境,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、強化公司治理及提升股東權益、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及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等面向修正。
其中公司法第9條有關「有偽造、變造文書」,其立法原意係指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規範之罪,為免認知歧異,將「有偽造、變造文書」修正為「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」,以資明確並利適用。該項修正適用於全國70萬家公司,並非如報載係為個案修法,更無所稱護徐心切問題,絕無高層溝通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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