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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計畫申請相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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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Q: 何時開始受理申請?
A: 本計畫於每年度皆訂有受理申請期間,直至經費用罄為止,各階段確實之受理期間請注意本網站之公告。 |
二、Q: 若已過申請期限,是否可受理申請?
A: 本計畫於各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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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Q: 本計畫申請資格為何?
A:1.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(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)。
2.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,且公司淨值(股東權益)為正。
3.從事批發、零售、物流、餐飲、管理顧問、國際貿易、電子商務、會議展覽、廣告、商業設計、商業連鎖
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。
4.每公司每梯次以申請1類1案為限,每年以補助1案,且3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2案為原則(3年內,係自100年
度起核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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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Q: 申請標的為何?
A: 新服務商品、新經營模式、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發,其水準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。 |
五、Q: 計畫之補助款上限為何?
A: 概念規劃類別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5萬元。
創新研發類別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。
研發聯盟類別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0萬元,每案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0萬元。
加值應用類別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500萬元,每案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。 |
六、Q: 申請需備文件?
A: 申請本計畫請依申請計畫書格式撰寫計畫書,併同計畫書電子檔送件申請。本計畫申請須知及申請計畫書格式請
上本計畫網站http://gcis.nat.gov.tw/neo-s「檔案下載」區下載。 |
七、Q: 開發所獲之智慧財產權如何分配?
A: 由開發計畫執行所獲得之各項智慧財產權歸該申請人所有。 |
八、Q: 可否同時以申請多個研發補助案?
A: 基於公平原則,本計畫每一企業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。若已獲補助之業者,不得以相同或類似
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。 |
九、Q: 計畫完成後可否至國外實施?
A: 依「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」第二十條規定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
日起二年內,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。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
,不在此限。 |
十、Q: 計畫主持人是否可由技術顧問兼任?
A: 本計畫規定申請人應自行研發及實施本開發計畫,故計畫主持人不得以其他單位人員兼任之。 |
十一、Q:申請案件如何送達?
A:本計畫採親自送件或郵遞送件受理申請,受理單位為台北市10015福州街15號經濟部商業司8號櫃台,
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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